含浦家苑小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小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依本办法实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
第四条 本小区服从长沙市和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市、区财政、审计、监察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本小区业主都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设面积和长沙市规定的交存政策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未转为业主委员会管理之前,由长沙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后,再依据长沙市相关规定申请划转。
第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长沙市管理机构确定商业银行和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必须遵照执行。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总账,以栋为单位设栋账,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账。
第九条 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决议;
(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 确定会计设立账册,业主委员会主任为责任人。
在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学士街道的指导下获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即将所短缺的金额补充交足。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推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报岳麓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如果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的;
(二)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贰万伍仟元以下的。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即25000元)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二)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三)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六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十七条 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2.5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二)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的;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
第十九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题下,除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外,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条 下列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 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二条 灭失的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每年一次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根据二十三条规定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业主可以查询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接受岳麓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学士街道,斑马塘社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制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岳麓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三)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除追回外予警告,并处挪用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业主委员会要向上申报要求处罚外,并向有关部门申报要求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业主未按本制度规定交存、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房、电表柜、管道井、配电间、走廊通道、传达室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供配电设施,加压水泵、变压器、绿地、道路、路灯、景观设施、运动场地、游乐场地、沟渠、水池、小区围栏、监控设施、道匝系统、室外停车位等。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本小区2014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执行。
含浦家苑业主大会
2014年 月 日